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经2024年6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学校”),经全体股东讨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
学校登记名称: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建桥学院,英文译名: 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 Co.Ltd(英文简称: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缩写为“SJQU”)。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学校的住所地和办学地址均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沪城环路1111号,邮编:201306。
第四条(性质)
学校创办于2000年,并于2005年经上海市政府批准、2006年经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办学方向、办学宗旨)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努力建设一所现代大学制度引领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六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型大学。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为:
——办学层次定位:坚持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探索高职-本科-专业硕士学位多层次应用型高等教育。
——人才培养定位:坚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临港,融入浦东,服务上海,辐射长三角。
学校明确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综合培养,确定学生的核心能力为:品德修养、专业能力、表达沟通、自主学习、健康发展、协同创新、信息应用、国际视野。学校将上述核心能力的培养贯穿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
第七条(校训、办学使命)
学校的校训是:“感恩,回报,爱心,责任”。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为学生建成才之桥,为教师建立业之桥,为社会建育人之桥”。
第八条(校徽)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中间英文“GENCH”由单词“Gentle”的前三个字母“GEN”和“Chinese”的前两个字母“CH”组合而成,意为“有修养、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建桥人”;“GENCH”之上的图形取字母“G”变形而成,三个阶梯呈步步上升之势,彰显建桥人脚踏实地,锐意进取,一步一个台阶,迈向更高更远的宏伟目标,该图形形似一股同源之水奔向东方,寓意建桥人饮水思源,永怀感恩,创造价值,回报社会。徽标外环上方是费孝通题写的简称校名“上海建桥学院”,下方是校名的英文简称大写。
学校徽章为带有徽志图案或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九条(建校纪念日)
每年的9月18日为建校纪念日。
第十条(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规模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为准。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形式)
学校以举办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举办其他层次的教育,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学校可视需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相关的校办产业,开发与教育有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机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股东及举办者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及其来源)
学校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人民币,由以下股东按照如下方式投入组成: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 | 4500万元 | 货币 | 2006年4月 |
上海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货币 | 2006年4月 |
第十四条(股东名册)
学校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股东职权)
学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审查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审查批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对于不涉及举办者变更的股权转让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学校。
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委托出席)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
经股东确认,履行相应筹设、获得办学许可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学校现举办者为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决策机构负责人选;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注册资本,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注册资本,不挪用办学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的设立)
学校建立中共上海建桥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党委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明确学校办学方向、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依法办学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或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党委负责落实董事会“第一议题”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等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同时加大院系机关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上级选派与内部选任相结合,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经费保障)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三十四条(决策机构的成员构成及任期)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9-13人组成(原则上应为奇数),以当届董事会实际备案人数为准,其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不超过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决策机构成员的资格)
董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中国公民还应具有政治权利;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的除外)。
董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决策机构的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荐。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是董事会当然成员。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等董事会当然成员如出现职务变动,由其接任人选自然递补,其余董事在任期届满前,非自行提出或非经法定事由,董事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决策机构的职权)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校长、副校长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决定正副校长的薪金,审定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对学校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办学与合作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校资产的处理事宜;
(十)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涉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剩余财产处理,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策后,提交股东表决。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其任职资格)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十九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董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上述人选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由学校在任董事会讨论拟定,并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开情形)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决策机构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前7日,应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决策机构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结余处置和开立、撤销学校银行账户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的变更;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八)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决策机构成员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学校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学校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学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管)
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等过程性材料和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汇总整理、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法定代表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决策机构的下设机构)
学校董事会可视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推动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十八条(校长的聘任)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校长在任期未满前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时,可由董事会指定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九条(校长的职权)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和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拟定调资方案;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四)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并实行考核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条(校长办公会议)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委领导与行政领导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内部机构)
学校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管理部门。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独立建制的系、部等,参照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学校举办者代表1人、党组织代表2人、教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方推荐候选人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根据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审批机关及相关职能单位反映情况;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质询或建议)
学校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校长办公会定期沟通制度。监事长或其委派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学校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经费保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工会)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为职工服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建桥学院工会实施细则》《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团组织)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学科专业
第六十一条(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等。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建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建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科与专业)
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包括经、管、文、艺、工、理和教育学。学校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按照《上海建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六十四条(教师的聘用)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六十五条(教师待遇)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及职业年金等。按相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第六十六条(权益保障)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以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为教职工校内申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劳动争议调解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和劳动纠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九章 股权转让
第六十七条(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八条(出资证明书)
转让股权后,学校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六十九条(学校收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学校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学校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学校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学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学校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学校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十一条(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如涉及举办者变更,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至审批机关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后,再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对学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第七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五条(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经费来源)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七十七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因素,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办学结余分配)
股东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等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八十条(接受捐赠)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资产登记)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八十二条(审计监督)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章 变更和终止
第八十三条(合并与分立)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十四条(其他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营业期限)
学校不约定营业期限。
第八十六条(终止的情形)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举办者与学校董事会协商一致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解散)
学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学校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学校。
第八十八条(安置与清算)
学校终止时,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终止的清算规则)
学校终止时,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除此以外不进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组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十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注销登记)
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销毁印章,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公告学校终止。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章程的修订)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
(二)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登记事项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学校根据需要修改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学校应将修改后的章程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于2024年6月21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一式四份,学校留存二份,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第九十四条(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版本 : 2024 年 6 月 21 日
首次制定 : 2003 年 9 月 20 日